国防法规及主要内容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率: 发布: 2014-1-6
我国现行的国防法规包括国防基本法规和国防专门法规两大类:国防基本法规,即国防专门法规的“母法”,是制定其他国防法规的依据,就其范围讲,又是综合性的国防法规,在我国现阶段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专门法规,是指规范国防某一方面工作的法律文件,是国防法规的“子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于1997年3月14日颁布施行,共12章70条。这部法律是一部综合性的调整国防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内容包括:武装力量建设、边海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资产保护、公民的国防义务和责任、全民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对外军事关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于2001年4月28日颁布施行,共有6章38条。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防教育的任务和措施、学校国防教育、社会国防教育、国防教育的保障、法律责任等。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对于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增强全体公民的国防观念,激发广大群众的爱国热情,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于1997年1月1日颁布施行,共9章53条。这部法律主要内容包括:人民防空建设的基本方针、任务和措施;国家各级人民防空领导机构的设置、职责;人民防空建设经费、材料的解决办法;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种类、隶属关系、训练与管理方法及动用权限;国家机关、团体、党派、军队、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在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防空设施、组织落实防空任务中应承担的责任;重要经济目标、交通及通信枢纽的防护要求及其防护工程建设、维护的基本原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于1990年8月1日颁布施行,共8章37条。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军事设施的保护范围;军事设施保护主管机关及其保护方针;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划定等级及其保护措施;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调整原则;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于1984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共12章68条。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我国的兵役制度;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条件和形式;兵员征集和动员的方式;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役军人的安置以及违反兵役法的惩处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于1996年1月1日颁布施行,共10章56条,其主要内容包括:预备役军官的来源和选拔;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预备役军官的军衔;预备役军官的登记和征召;预备役军官的培训;预备役军官的待遇;预备役军官的退役;法律责任等。
除上述主要国防法规外,还有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条令、条例。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政治工作条例》、《安全工作条例》;《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征兵工作条例》、《国防交通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兵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等国防法律也即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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