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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例

来源:金融理财 | 发布时间:2015-06-03 | 点击量:
摘要:   非法集资犯罪在各地均有发生,与其它经济犯罪相比,非法集资犯罪一般都经过宣传造势、募集资金、还本付息、最后崩盘等环节,作案周期普遍较长。

   非法集资犯罪在各地均有发生,与其它经济犯罪相比,非法集资犯罪一般都经过宣传造势、募集资金、还本付息、最后崩盘等环节,作案周期普遍较长。

  非法集资犯罪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一旦案发容易产生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滋生绑架、暴力逼债等犯罪行为,酿成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较大压力。省高院公布这十大典型案例,一方面是威慑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是提醒市民注意识别和防范此类犯罪。
  非法集资案例:潘璐等集资诈骗案
  2008年5月,被告人潘璐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南京瑞鼎轩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鼎轩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南京闹市区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普洱茶,并使用宣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
  虚构公司称可代老百姓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并称将投资款用于公司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被害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
  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被告人潘璐以瑞鼎轩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用被告人周睿、袁红、朱鹏飞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
  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非法集资额达人民币1433万余元。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余款均被潘璐、周睿、袁红、朱鹏飞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无法归还314名被害人的钱款。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依法判处潘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睿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袁红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朱鹏飞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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