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明确指出规定了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国防教育的目的、意义和实施办法。
第二章学校国防教育。指出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社会国防教育。明确了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对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格式会团体、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和职责,以及开展国防教育的内容和方法都做了规定。
第四章国防教育的保障。对国防教育经费的筹集和使用,物质、场地及教育大纲、教、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等保障作了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局部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