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开心夏令营发布时间:2012-6-17 14:53:39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这里所称“军队医院证明”,是指退伍时档案记载的部队军级以上单位指定医院作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者原始病历。
根据民政部优抚安置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版)有关解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992年2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决定退伍的义务兵慢性病员,在其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病残条件的,部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残;不符合评定病残条件的,回乡后病情复发,地方单位应积极予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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