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义务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
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二) 初级士官:义务兵服现役期满,被批准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级士官军衔;
第一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二期服现役的一级士官,晋升为二级士官军衔;
(三) 中级士官:第二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服现役的二级士官,晋升为三级士官军衔;
第三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服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为四级士官军衔;
(四) 高级士官:第四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服现役的四级士官,晋升为五级士官军衔;
第五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六期服现役的五级士官,晋升为六级士官军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