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在荷兰驻香港总领事馆申请。蒙古国公民应当在乌兰巴托的德国大使馆申请荷兰签证。只有当德国大使馆书面证实不能接受您的荷兰签证申请时,您才可以在北京的荷兰大使馆申请。
申请相关提示信息在此提醒您,如需在荷兰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您必须提前预约。您可以预约提交申请签证的时间段,由此您不再需要在使领馆前排队等候。您可以使用签证预约系统 进行预约。
签证必须由本人申请,除非:在过去两年中获得过两个或以上荷兰签证者,可以委托他人送签。(须持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60欧元申请费必须同申请材料一起支付并且不返还。(费用根据使馆/总领馆公布的汇率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只有完整的签证申请材料才会被审阅。如果材料不完整,您将收到一份缺失材料和搁置补充材料的清单。如果材料不能补全,签证将被拒绝。
领取签证注意事项如果申请完整,结果可以在3个工作日后领取,如果您不能自己领取结果,您可以把取单连同书面并签字的委托书交给别人代取: — 如果签证被批准,护照可以和签证一同领取; — 如果需要补充材料,护照可以留下或者连同缺失材料和搁置补充材料的清单一同领取。如果材料不能补全,签证将被拒绝。 — 如果签证被拒绝,护照可以和正式拒签信一同领取。您可以再次申请或者根据拒签信上的说明上诉。 — 如果申请被发到荷兰相关机构决定,护照可以留下或者取走。收到决定后我们将联系您。(这个过程一般需要2至4周,最长不超过3个月)
申根签证信息提示您访问的主要目的地必须是荷兰,但是签证可以允许您到任何一个申根国家旅行(除非签证上另有说明):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挪威,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和瑞典。凡持有上述国家使领馆签发的在有效期的申根签证 除签证上特别注明外 均可在各申根国之间自由出入。如果您只出访其中一个申根国家 须到该国使领馆申请签证。如果您要出访多个申根国家 须到其前往的主要目的国的使领馆申请签证(取决于您在哪国停留时间最长)。如果您要出访多个申根国但并无出访的主要目的国 须在您的第一入境国的使领馆申请签证。
一张签证并没有自动给您进入申根国家领土的权利。确保您保留一套申请签证时提交资料的复印件,因为除了您的有效护照,签证和医疗保险外,移民官员有可能会要求您提供其他信息。您在申根国家停留的时间仅限于您签证上显示的天数,即使您的签证有着更长的有效期!如果您有一张多次入境的签证,签证上显示的天数是在签证有效期内您所有访问天数的最大值。如果您要频繁旅行,在6个月内不能超过90天,即使您的签证有效期为一年或以上。如果您逾期停留,您将面临两年之内禁止进入申根国家的制裁。如果您需要在6个月内在荷兰停留超过90天,您必须申请临时居留许可(mvv).